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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苑成发与胡安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成发,胡安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苑成发,男,1965年3月24日生,汉族。被告胡安东,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原告苑成发诉被告胡安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增吉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苑成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安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苑成发诉称,2012年7月份起,原告为被告运送红砖,截止至2012年12月份,被告共欠原告砖款及运费共计14000元整,并出具欠条一张,但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胡安东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胡安东从事工程建筑施工,购买原告苑成发红砖,双方形成买卖关系。2012年12月8日双方进行结算,并由被告胡安东出具欠条,欠条记录“欠条,欠砖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胡安东,2012年12月8日”。在诉讼期间,胡安东给付红砖款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胡安东出具的欠条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苑成发与胡安东双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合法有效。苑成发将货物交付给胡安东,胡安东应按约定将货款全部付清。胡安东现尚欠货款12000元,理应给付苑成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安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苑成发货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胡安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增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