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秀峰与徐成英、张士侠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民初字第184号原告王秀峰,城镇居民。被告徐成英,成年,农村居民。被告张士侠,成年,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峰诉被告徐成英、张士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峰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秀峰负担。审 判 长 高 建审 判 员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