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执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宝丰商业联盟与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赵占营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商业联盟,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赵占营,何军涛,李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174-2号申请执行人宝丰商业联盟。法定代表人安跃武,该联盟会长。被执行人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法定代表人孙功矿,该储备库主任。被执行人赵占营。被执行人何军涛,男。被执行人李建英,男。申请执行人宝丰商业联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赵占营、何军涛、李建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报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赵占营、何军涛、李建荣未按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宝执字第174-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所有的座落在宝丰县城仓库的房屋所有权和办公楼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后本院对该房产委托河南中企资产评估事务所予以评估。2014年4月6日,河南中企资产事务所出具《河南中企评报字(2014年]第05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房产的评估值为1941778.00元。后由宝丰县人民法院对该房产以评估价委托淘宝网予以拍卖。2014年8月29日该房产由买受人尹航以2147600元的最高竞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所有的座落在宝丰县城仓库的房屋所有权和办公楼的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尹航所有。买受人尹航可持本裁定书到产权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