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3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赵仕英与贾小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仕英,贾小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3921号原告赵仕英,女,1947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兴德(原告之夫),男,联系地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丽姣,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小杰,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自由职业者。原告赵仕英诉被告贾小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仕英代理人魏兴德、高丽姣,被告贾小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仕英诉称,原、被告系邻居,被告于2013年5月14日扩建外飘窗,影响原告客厅唯一两扇窗户的通风采光。经物业及居委会劝说,双方调解无效。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外飘窗,恢复原告应有的通风采光空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贾小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拆除,我的窗户是玻璃的,不影响对方。安装时我已经考虑到对方了,工程队回复我不会影响他人我才安装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原告的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某号,被告的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x区x号楼xx门xxx号,2013年5月14日,被告贾小杰扩建其外飘窗,该飘窗超出外墙的厚度约在80至90厘米之间,原告认为被告的新建飘窗影响了其通风和采光并要求被告拆除。2013年6月7日,北京市福诚物业管理中心物业部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2013年5月14日,北京市福诚物业管理中心接到某号业主反映,x号楼xx单元xxx号业主家安装阳台外飘窗,尺寸过大影响到家中的采光。物业人员前去x号楼xx单元xxx号现场查看,并告知外飘窗影响某号的采光。现场没有得到解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房产证、照片、物业服务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经庭审中原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贾小杰所建飘窗,尺寸过大,确实对原告房屋的通风和采光造成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被告拆除飘窗的诉讼请求,合乎情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拆除尺寸应以不影响原告通风和采光为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贾小杰将挡住原告赵仕英房屋南侧的飘窗拆除,拆除后的飘窗超出外墙的厚度含护栏应不大于零点五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贾小杰负担(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 判 长 秦 伟人民陪审员 李桂清人民陪审员 霍艳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