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委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阴市源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源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委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源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费锋,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翁增浩,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阴市源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的(2012)澄华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2013年10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源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委字第6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结案报告批示: 案号:(2013)甬象执委字第68号 事由:关于江阴市源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的报告 承办人:该案以终结执行程序报结,妥否,请批示。 黄欢 2013年11月19日 一、案件的由来。江阴市源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的(2012)澄华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江阴市源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48025元及利息、诉讼费1020元。义务人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由执行员黄欢承办。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源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西十二村小陈家。法定代表人:费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开路80号。法定代表人:翁增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及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费用。1、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江阴市源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48025元及利息、诉讼费1020元。2、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江阴市源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48025元及利息、诉讼费1020元。3、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被执行人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江阴市源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48025元及利息、诉讼费1020元。四、案件执行经过(一)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前履行以下义务: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江阴市源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48025元及利息、诉讼费1020元,执行费620.38元。(二)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1、被执行人的去向不明。(三)财产调查:1、房地产:无。2、车辆:无。3、银行存款:无。4、其他财产:无。(四)执行措施:1、财产查控处理情况:无。2、强制措施适用情况:无。3、是否报公安信息网络悬赏执行:是。4、其他执行措施:无。(五)已执行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被执行人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执行款买卖48025元及利息、诉讼费1020元。五、本案结案方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承办人提出:(2013)甬象执委字第68号案件以终结执行程序报结。妥否,请批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