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衢商终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余晓虹与周金林、胡秀莲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周金林;胡秀莲;周于新;余晓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金林。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秀莲。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于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晓虹。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周金林、胡秀莲、周于新与被上诉人余晓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周金林、胡秀莲、周于新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金林、胡秀莲、周于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刘清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