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603号原告:殴某,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黄某,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审理原告欧俊绮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俊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谭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