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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杨波与程文豪、高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杨波。被告程文豪。被告高杰。本院在审理杨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波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波以其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波负担。审判员  廖世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邦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