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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保字第00072号申请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定代表人张民生。委托代理人梁康新,系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晓伟,系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城关镇大沟口。法定代表人张学。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33196元予以保全冻结。申请人称,2007年6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60万吨/年棒材改造工程精整区设备买卖合同》,后申请人按约履行责任,截止2013年5月被申请人尚欠53.425万元未付。2013年5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并约定违约责任,但被申请人未按还款协议付款,仍下欠申请人39.425万元未付。另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迟延付款违约金219473元及损失219473元,共计833196元。现申请人请求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申请人的债权得到保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3319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爱玲审判员  李旺昌审判员  梁思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蕾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蕾送达时间:2013年月日合议庭笔录时间:2013年11月15日下午地点:立案庭调解室合议庭人员:宋爱玲、梁思选、李旺昌记录:陈蕾宋:申请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33196元予以冻结,你们看看材料,说说意见?李:2007年6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60万吨/年棒材改造工程精整区设备买卖合同》,设备合同总价人民币319.90万元,合同中约定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自的责任,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后申请人按约履行责任,截止2013年5月被申请人尚欠53.425万元未付。2013年5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但被申请人未按还款协议付款,仍下欠申请人39.425万元未付。宋:还款协议中的欠款总额是534250元,为何要申请人申请冻结833196元?梁:签订还款协议后,被申请人支付了14万元,按照约定,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按约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请求的833196元中包括违约金219473元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219473元,合计是833196元。宋: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833196元。李:同意。梁:同意。合议庭决议:对被申请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33196元予以冻结。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