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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潘执字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郑庆龙申请执行刘国华民间借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潘执字00566号刘国华:你(单位)与郑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潘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向你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对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本院执行费1012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