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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嘉兴市鑫圣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力特排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鑫圣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力特排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140号原告:嘉兴市鑫圣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经济开发区经二路东侧(嘉兴市威昌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内6幢1层)。法定代表人:丁卫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卫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力特排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永定河路7-9号。法定代表人:BosschaartMichelAmbraham。本院在审理嘉兴市鑫圣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力特排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362元,减半收取3681元,由原告嘉兴市鑫圣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