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彭法民初字第03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冉小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冉小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3252号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居委***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5842-9。法定代表人冉国初,该公司经理。被告冉小峰,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民族不详,城镇居民。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冉小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白云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