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商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陆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陆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1182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20号桥4225号。法定代表人:林凯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国臣,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系公司员工。被告:浙江陆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288号康恩贝大厦1幢1202-1室。法定代表人:夏惊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陆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3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