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大道123号聚富豪苑广场五楼,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440139。 法定代表人罗浩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波,张米丽,分别系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斌,女,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娄建英,系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当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新春 审 判 员 贾鸿宾 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 二○一三年十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