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小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郭小莉,安阳富民种禽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号。负责人:吉青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宏顺,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宋业军,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阳富民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中崇义村。法定代表人:郭有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长顺,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关支行)与被上诉人郭小莉、安阳富民种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种禽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郭小莉于2012年12月3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郭小莉作为买受人对于2007年3月27日所购富民种禽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要求农行北关支行及富民种禽公司协助办理上述资产转移登记手续的合法请求权;2、请求停止对现仍登记在富民种禽公司名下的8419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安法执字第107-3号执行裁定书。原审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安中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农行北关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农行北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宏顺、李军雷,郭小莉的委托代理人宋业军,富民种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长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206亩土地实际竞买人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9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卢红丽代理审判员 马 娜代理审判员 朱正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晓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