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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酉法民初字第02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0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路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与陈朝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陈朝霞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酉法民初字第0258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住所地: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南路197号。负责人余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庹俗、张琼,该公司职工。被告陈朝霞,女,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诉被告陈朝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高明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庹俗、张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朝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主要事实:2013年4月22日,被告陈朝霞在原告处办理了“三星N7102”型手机零首付购机业务,该机型当时市场价5499元。协议约定被告月供资费286元,承诺期限为3年。被告从2013年7月起未按约定缴纳费用,又继续使用至2013年9月,期间欠通信费1393元。2013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通信费及手机终端费共计4934元。以上事实有业务登记单、被告社保卡复印件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对原告主张的通信欠费1393元,本院予以支持。手机终端费扣除被告已缴月供资费中的分摊部分,还应支付354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朝霞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支付通信费及手机终端费493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陈朝霞负担。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甄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