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民一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王新光与王德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会,王新光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民一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会。委托代理人王全仁,潍坊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光。委托代理人马世民,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德会因与被上诉人王新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2)坊黄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德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全仁、被上诉人王新光的委托代理人马世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6月份,王新光从王德会处购买空心砖约35000块,计款74235元,用于建蔬菜大棚,由王德会在1个多月的时间运送至王新光的蔬菜大棚基地。王新光建好大棚后,使用过程中发现所建大棚及房屋出现墙体破裂等问题。出现问题后,王新光以王德会的空心砖存在质量问题投诉至潍坊市坊子区技术监督局,该部门电话通知王德会到现场进行取样,王德会均以各种理由表示不到场。2012年6月18日,潍坊市坊子区技术监督局到王新光大棚对现场剩余的空心砖取样5块,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测。6月19日,经潍坊市坊子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取样的空心砖不合格。2013年5月20日,经潍坊立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王新光大棚及房屋因空心砖不合格所造成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修复费用为187862.16元。王新光申请上述鉴定,支付鉴定费15000元。以上事实,有销货清单、检验报告、鉴定报告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原审法院认为,王新光购买了王德会达7万余元的空心砖,该批空心砖足以用于建设王新光的蔬菜大棚基地。王德会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新光还曾购买了他人的空心砖。故可以认定王新光出现墙体破裂的大棚及房屋系用王德会的空心砖建造。王德会虽对王新光购买的空心砖是否用于建造大棚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潍坊市坊子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作为国家对产品进行监督检测的管理部门,对涉案空心砖作出的检验报告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大棚墙体破裂的情况,可以确认王德会的空心砖质量不合格是导致王新光所建大棚及房屋出现墙体破裂的主要原因,王德会抗辩出现墙体破裂也可能存在建筑或施工等其他方面的原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王德会应当就其空心砖不合格给王新光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损失发生的相关情况,以王德会赔偿王新光的损失60%为宜,即112717元。综上,王新光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德会赔偿给王新光损失1127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王新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1元,由王新光负担3197元,王德会负担2224元;鉴定费15000元,由王新光负担6000元,王德会负担9000元。宣判后,王德会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所建大棚及房屋是否出现墙体破裂、被上诉人是否进行修复及上述损失是否系因上诉人的空心砖质量不合格所致,被上诉人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上诉人生产的空心砖即使质量不合格上诉人也仅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王新光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王新光从王德会处购买7万余元的空心砖用于建设涉案的蔬菜大棚,后王新光因空心砖存在质量问题投诉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通知王德会到现场对建筑剩余的空心砖取样,但王德会拒不到场,现相关部门认定建筑剩余的空心砖质量不合格,故原审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王德会在一审中虽辩称涉案大棚并非仅使用其生产的空心砖进行建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王德会出售的空心砖质量不合格系导致本案损失的原因,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由作为生产者的王德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审中,上诉人王德会主张被上诉人王新光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建大棚、房屋出现墙体破裂及相关的修复情况,但原审鉴定报告中明确载明了涉案大棚及房屋因空心砖质量不合格需要的修复费用,上诉人的诉讼主张与上述鉴定报告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21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景达代理审判员 宫 磊代理审判员 孙月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