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华成物资有限公司与西安杰云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杰云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杰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环城西路中段石砭水库综合服务楼。法定代表人魏建全,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华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98号A3112室。法定代表人李烈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陕西大光建设有限公司三方于2011年10月10日达成新的债务转让协议,约定陕西大光建设有限公司欠被上诉人货款转让由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此协议对管辖权没有约定。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依法由上诉人所在地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买卖合同引起纠纷,涉案原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协议管辖条款自动转让,本案仍然应受原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的约束。被上诉人陕西华成物资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之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