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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外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20-08-18

案件名称

贾某某虚报注册资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虚报注册资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外刑初字第102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县,大专文化,系黑龙江省利华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0日被监视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3)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晓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贾某某欲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注册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时,因缺少注册资金,遂找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代办公司一女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双方约定以4000元的价格由该女子所在代办公司为被告人贾某某注册公司,并垫付注册资金及办理相关手续。2012年3月1日,该女子所在代办公司为被告人贾某某垫付注册资金50万元(占应缴出资额的100%)注册了黑龙江省利华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2年3月5日,该注册资金被该女子所在的代办公司转走。被告人贾某某于2012年8月3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人代表信息、现金存款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且系自首。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证人牛某的证言;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报告、法人代表信息、现金存款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申请公司登记时,委托代理事务所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邢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