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扶绥县某洒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扶绥县某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300-2号原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总经理。担保人邓某。被告广西扶绥县某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西民二初字第893-1号民事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名下195000元或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莫某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小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梁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