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民二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扶绥县某洒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扶绥县某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300-2号原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总经理。担保人邓某。被告广西扶绥县某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西民二初字第893-1号民事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名下195000元或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莫某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小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梁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