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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周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87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2013年7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杨军。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中旬,被告人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台州市时间商务酒店2812房间开设赌场,纠集了张某、王某、许某、戴某等人以打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向参赌人员抽头获利,至同年7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周某被当场抓获。该赌场在经营期间获利3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暂扣于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照片、记账单、证人张某、王某、许某、戴某、翁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宾客住宿登记表、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3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的意见得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过态度,请求判处缓刑。审理认为,所辩事实,予以采纳。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周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已退出的赃款三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