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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后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晁中锋与陈秀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中锋,陈秀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后民���字第158号原告晁中锋,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峰、张文杰,濮阳市高新区昆吾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秀群,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晁中锋诉被告陈秀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中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改英审 判 员  曹欢庆代理审判员  王慧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柯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