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后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晁中锋与陈秀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中锋,陈秀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后民���字第158号原告晁中锋,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峰、张文杰,濮阳市高新区昆吾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秀群,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晁中锋诉被告陈秀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中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改英审 判 员 曹欢庆代理审判员 王慧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柯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