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与佛山市南海挚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许耀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佛山市南海挚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许耀斌,邱伶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50号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金伟。委托代理人檀长智,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丽,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挚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邱伶美。被告许耀斌,男,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伟基,广东勤思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伶美,女,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挚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挚恒公司)、许耀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邱伶美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文炎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挚恒公司、许耀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伶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挚恒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贸易公司,因一批结算方式为赊销的出口货物业务急需融资,后原告与该被告签订了30份《出口信用保险押汇合同》,合同对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做了约定,并按约发放了贷款,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序号合同号贷款本金(美元)发放日到期日年利率(%)1(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17号38万2013-4-262013-8-253.92(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18号14万2013-4-262013-8-253.93(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19号41万2013-5-92013-9-73.94(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0号15万2013-5-92013-9-73.95(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1号77万2013-5-162013-9-143.96(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2号20万2013-5-162013-9-173.97(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3号47万2013-5-222013-9-203.98(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4号59万2013-5-272013-9-183.99(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5号28万2013-7-152013-10-153.910(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6号23万2013-7-162013-10-133.911(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7号11.5万2013-7-182013-10-173.912(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8号4.9万2013-7-182013-10-253.913(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9号5.7万2013-7-182013-10-83.614(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0号5.6万2013-7-182013-10-113.615(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1号16万2013-7-232013-10-203.616(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2号11万2013-7-252013-10-123.617(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3号22.9万2013-7-252013-10-193.618(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4号5.7万2013-7-252013-10-253.919(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5号39万2013-7-302013-10-213.620(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6号17万2013-7-302013-10-133.621(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7号6.4万2013-8-22013-10-273.622(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8号12万2013-8-22013-10-253.623(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9号17万2013-8-22013-10-133.624(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0号5.6万2013-8-52013-10-173.625(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1号12万2013-8-52013-10-283.626(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2号34万2013-8-122013-10-203.9627(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3号22万2013-8-142013-11-93.9628(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4号7.7万2013-8-122013-11-144.2929(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5号5.7万2013-8-122013-10-113.9630(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6号5.5万2013-8-122013-10-173.96合计629.2万现已有8笔贷款到期,但被告只偿还了28162.78美元本金、6816.34美元利息,至2013年9月24日被告尚拖欠6263837.22美元本金、66371.58美元利息。2013年9月1日自愿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被告许耀斌亦未承担清偿责任,为此,原告现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和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发放的未到期贷款提前到期,被告挚恒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263837.22美元及利息66371.58美元(该利息暂计至2013年9月24日,2013年9月25日至贷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合计6330208.80美元;2、被告许耀斌、邱伶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挚恒公司、许耀斌辩称:一、我方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要求未到期贷款提前到期,贷款期限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二、逾期利息应当从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被告邱伶美没有答辩。原告举证如下:1、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均为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挚恒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许耀斌、邱伶美身份证(复印件);许耀斌、邱伶美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以及证明许耀斌和邱伶美是夫妻。3、(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17-0046号《出口信用保险押汇合同》及对应借款借据(复印件),证明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8月12日期间,原告先后和被告挚恒公司签订(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17-0046号《出口信用保险押汇合同》,约定原告向挚恒公司发放贷款共629.2万美元,合同还对贷款期限、利率等做了约定。签订合同后,原告均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被告发放贷款。4、被告许耀斌2013年9月1日出具的《担保书》(复印件)。四被告均没有提交证据。经质证,被告挚恒公司、许耀斌对上述证据材料均无异议。三被告均无举证。经审查,被告邱伶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8月12日期间,原告与被告挚恒公司签订了(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17号至0046号《出口信用保险押汇合同》,约定被告挚恒公司在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将应收货款权益和相关保险权益转让给原告后,原告给予挚恒公司一定金额的短期资金融资;合同项下的押汇货币为美元,利息计收方式为利随本清,对逾期归还的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当期执行利率加收30%等。合同还约定,以下行为视为乙方(出口商,即被告挚恒公司)违约,原告有权取消对乙方的所有授信,并要求乙方及时归还所有到期或未到期借款:……二、押汇到期并超过20天进口商未能付款,且乙方未能偿还押汇资金本息;……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借款,具体情况如下:序号合同号贷款本金(美元)发放日到期日执行年利率(%)1(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17号38万2013-4-262013-8-253.92(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18号14万2013-4-262013-8-253.93(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19号41万2013-5-92013-9-73.94(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0号15万2013-5-92013-9-73.95(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1号77万2013-5-162013-9-143.96(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2号20万2013-5-162013-9-173.97(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3号47万2013-5-222013-9-203.98(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4号59万2013-5-272013-9-183.99(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5号28万2013-7-152013-10-153.910(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6号23万2013-7-162013-10-133.911(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7号11.5万2013-7-182013-10-173.912(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8号4.9万2013-7-182013-10-253.913(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9号5.7万2013-7-182013-10-83.614(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0号5.6万2013-7-182013-10-113.615(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1号16万2013-7-232013-10-203.616(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2号11万2013-7-252013-10-123.617(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3号22.9万2013-7-252013-10-193.618(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4号5.7万2013-7-252013-10-253.919(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5号39万2013-7-302013-10-213.620(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6号17万2013-7-302013-10-133.621(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7号6.4万2013-8-22013-10-273.622(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8号12万2013-8-22013-10-253.623(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9号17万2013-8-22013-10-133.624(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0号5.6万2013-8-52013-10-173.625(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1号12万2013-8-52013-10-283.626(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2号34万2013-8-122013-10-203.9627(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3号22万2013-8-142013-11-93.9628(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4号7.7万2013-8-122013-11-144.2929(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5号5.7万2013-8-122013-10-113.9630(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6号5.5万2013-8-122013-10-173.96合计629.2万上述第1至第8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挚恒公司只归还了第1笔借款中的本金28162.78美元及利息6816.34美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263837.22美元。另外第9至第30笔借款的到期日为从2013年10月8日至11月14日不等。2013年9月1日,被告许耀斌向原告出具一份《担保书》,承诺为上述30笔美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原告于同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挚恒公司、许耀斌于同年10月22日签收了本院邮寄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应诉材料。另查明,被告许耀斌和邱伶美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挚恒公司签订的30份《出口信用保险押汇合同》、被告许耀斌向原告出具的《担保书》,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其均合法有效。原告向挚恒公司发放本案贷款后,由于挚恒公司未能依约还款,根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部分的约定,原告有权宣布本案其他借款立即到期(即解除本案其他未到期的借款合同),被告挚恒公司应归还全部尚欠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但由于至本案法庭辩论结束时,全部合同均已到期,故无需再判决解除合同。至于原告请求对起诉时未到期的借款从起诉之次日起按逾期利率(即约定利率上浮30%)计息的问题。由于本案系原告根据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该解除权的效力虽已得到本院确认,但法律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才解除,且应预留合理的履行期限给对方。综合考虑原告起诉、被告收取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的时间等因素,本院确定对原告起诉时尚未到期的贷款仍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确定适用逾期贷款利率的起算时间。对被告挚恒公司已支付的利息6816.34美元应予扣减。被告许耀斌自愿为挚恒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已在保证期间内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故该被告应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伶美是被告许耀斌的妻子,本案债务发生在该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伶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挚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归还借款本金6263837.22美元及以尚欠本金分别按合同执行利率和逾期利率(即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具体见附表,已支付的利息6816.34美元应予扣减)。二、被告许耀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邱伶美对被告许耀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226.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23226.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挚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偿还债务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被告许耀斌、邱伶美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美娟附: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表序号合同号贷款本金(美元)发放日到期日执行年利率(%)逾期利率(执行年利率上浮30%)(%)1(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17号351837.222013-4-262013-8-253.95.072(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18号14万2013-4-262013-8-253.95.073(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19号41万2013-5-92013-9-73.95.074(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0号15万2013-5-92013-9-73.95.075(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1号77万2013-5-162013-9-143.95.076(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2号20万2013-5-162013-9-173.95.077(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3号47万2013-5-222013-9-203.95.078(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4号59万2013-5-272013-9-183.95.079(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5号28万2013-7-152013-10-153.95.0710(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6号23万2013-7-162013-10-133.95.0711(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7号11.5万2013-7-182013-10-173.95.0712(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8号4.9万2013-7-182013-10-253.95.0713(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29号5.7万2013-7-182013-10-83.64.6814(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0号5.6万2013-7-182013-10-113.64.6815(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1号16万2013-7-232013-10-203.64.6816(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2号11万2013-7-252013-10-123.64.6817(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3号22.9万2013-7-252013-10-193.64.6818(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4号5.7万2013-7-252013-10-253.95.0719(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5号39万2013-7-302013-10-213.64.6820(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6号17万2013-7-302013-10-133.64.6821(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7号6.4万2013-8-22013-10-273.64.6822(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8号12万2013-8-22013-10-253.64.6823(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39号17万2013-8-22013-10-133.64.6824(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0号5.6万2013-8-52013-10-173.64.6825(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1号12万2013-8-52013-10-283.64.6826(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2号34万2013-8-122013-10-203.965.14827(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3号22万2013-8-142013-11-93.965.14828(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4号7.7万2013-8-122013-11-144.295.57729(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5号5.7万2013-8-122013-10-113.965.14830(松岗)农商保押字(2013)第0046号5.5万2013-8-122013-10-173.965.148合计62638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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