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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芳礼与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礼,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80号原告刘芳礼。被告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礼诉被告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岳 亮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彦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