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离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又名韩黑小、韩黑孩。198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3年3月21日被离石区公安局抓获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军,山西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孟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韩某相跟乔珠平(因本案已判刑)走进离石区滨河北西路的“鑫隆烟酒店”买烟时,乔珠平看到收银台下面有个手提包,认为里面有钱,便给韩某使眼色和肢体暗示,韩某遂以买月饼为由转移店主李根润注意力,乔珠平趁机盗窃手提包内现金48000元藏于自己腋窝下,被李根润发现后,乔珠平紧张的将钱洒落在地,李根润上前扯住乔珠平不放,并喊有人抢钱了,乔珠平欲脱身,便用力将李根润推到在地,二人在地上又撕扯在一起,韩某见此赶紧逃离酒店,乔珠平被随后赶来的人抓获、并报警。证据有:1、被告人韩某的供述;2、同案犯乔珠平的陈述;3、受害人李根润的陈述;4、证人证人安建军的证言;5、乔珠平辨认韩某笔录;6、案发现场照片;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捕经过说明,韩某犯罪前科判决书,同案犯乔珠平犯罪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辩称,乔珠平盗窃48000元,我不知道;没有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我只是买月饼,没有转移受害人的注意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更构不成抢劫罪;即使认定被告人韩某有罪,也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韩某相跟乔珠平(因本案已判刑)走进离石区滨河北西路的“鑫隆烟酒店”买烟时,乔珠平看到收银台下面有个手提包,认为里面有钱,便给韩某使眼色和肢体暗示,韩某遂以买月饼为由转移店主李根润注意力,乔珠平趁机盗窃手提包内现金48000元藏于自己腋窝下,被李根润发现后,乔珠平紧张的将钱洒落在地,李根润上前扯住乔珠平不放,并喊有人抢钱了,乔珠平欲脱身,便用力将李根润推到在地,二人在地上又撕扯在一起,韩某见此赶紧逃离酒店,乔珠平被随后赶来的人抓获、并报警。公诉机关当庭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韩某的供述;2、同案犯乔珠平的陈述;3、受害人李根润的陈述;4、证人证人安建军的证言;5、乔珠平辨认韩某笔录;6、案发现场照片;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捕经过说明,韩某犯罪前科判决书,同案犯乔珠平犯罪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均进行了举证、质证、认证,予以核实,在案佐证。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辩解没有盗窃、抗拒抓捕,则不应逃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故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解犯罪未遂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抢劫未遂,且未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刘润斌审判员 高福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