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8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于国华与于国英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8581号原告于国华,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被告于国英,女,1951年11月7日出生。原告于国华与被告于国英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北京市西城区×××号直管公房,2001年10月此房拆迁。原告于国华作为公房承租人与北京市西城区兴地房地产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拆迁款。因二人对拆迁款归属存在纠纷,拆迁款2001年提存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之后需持生效判决领取。至今拆迁款仍在该公证处。被告于国英认为拆迁时被告的户口也在此,因此拆迁款有她的一半。原告认为:拆迁公司的拆迁公告写明了,补偿的原则是按建筑面积补偿,不按户籍人口进行补偿。公房产权单位出具《工作说明》证明原告是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且原告于产权单位签订公房租赁合同,与拆迁单位签有《拆迁协议》,是被拆迁人。被告曾在庭审时供认,她迁入户口的当年就从此房搬出,再没有回来住。被告不是房屋使用人,不能列入拆迁补偿范围。综上所述,拆迁款的所有权应当归被拆迁人原告所有,被告以户籍为由,强行索取拆迁款,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拆迁款的处分权,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拆迁补偿款343356元及利息归原告所有,诉讼费被告负担。经审查,本院审理的(2012)西民初字第7765号案件中,原告已提出与本案相同的诉求,(2012)西民初字第7765号判决书予以驳回,且该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认为,当事人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审的原则,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国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宁人民陪审员 程藩生人民陪审员 李桂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慧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