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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国祥与郑怀南、邓伟生、王振凤、邹丽媚、胡萍、郑允明、温继忠财产损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国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5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国祥,男,1953年12月l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申请再审人李国祥因起诉郑怀南、邓伟生、王振凤、邹丽媚、胡萍、郑允明、温继忠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国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学辉审判员  何文龙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