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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唐凤英、丁晓丰等与储海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凤英,丁晓丰,丁丰良,储海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唐凤英,农民。原告丁晓丰,农民。原告丁丰良,农民。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谈步专。被告储海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凤英、丁晓丰、丁丰良与被告储海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唐凤英、丁晓丰、丁丰良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凤英、丁晓丰、丁丰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凤英、丁晓丰、丁丰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凤英、丁晓丰、丁丰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金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