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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4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与朱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陈道周,李献君,朱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46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车站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85292902-0。负责人:戚建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茆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明兴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陈道周,男,1957年1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李献君,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宏利,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2)明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款为34265.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案件受理费328.50元、执行案件受理费为46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6月3日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朱宏利银行存款39500元,现因被执行人朱宏利自愿以该存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宏利银行存款9618.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永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