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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袁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0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甲,务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7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12-2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李某(均已判)等人窜至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瑞光大道983号叶某的数码店,开锁入店,窃取被害人叶某的五台电脑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机、一台仿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370元。案发后,李某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袁某乙、袁清瀚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甲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