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白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刚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勇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477号原告李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白山池北区。法定代表人刘金波,该公司经理。被告丁勇,现住安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李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凤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