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陕西兴华伟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张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兴华伟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张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683号原告:陕西兴华伟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C区瞪羚谷F栋5层。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林,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瑜,住湖北省潜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兴华伟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兴华伟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兴华伟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兴华伟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元。代理审判员 孙文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