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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8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826号之一 原告刘某某,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甲,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刘某甲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刘某甲负担5220元。 审判员 许 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海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