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8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826号之一 原告刘某某,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甲,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刘某甲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刘某甲负担5220元。 审判员 许 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海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