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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828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全部退回原告王某。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晓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