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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吴天法与吴志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法,吴志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408号原告:吴天法,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向明,宁国市西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志宏,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爱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法与被告吴志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法于2013年11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法撤回对被告吴志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21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原告吴天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晓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