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执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耿耀与杜长胜杜长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耀,杜长胜,杜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宽执字第1742号申请执行人耿耀。被执行人杜长胜。被执行人杜长华。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3)宽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杜长胜、杜长华其父亲杜文才(已故)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金质融和园6栋3单元210室,建筑面积48.39平方米的房屋更名至申请执行人耿耀(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陆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