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冀0303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9-11-25
案件名称
张金秋与曹丽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金秋;曹丽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303民初2859号原告:张金秋,男,199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继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丽君,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第三人:李金全,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原告张金秋与被告曹丽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张金秋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秋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旭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