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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召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陈新林与南召县板山坪镇小街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林,南召县板山坪镇小街村二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召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陈新林,男,生于1958年3月5日,汉族,住南召县。被告南召县板山坪镇小街村二组。负责任人陈显增,该组组长。原告陈新林与被告南召县板山坪镇小街村二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南召民一初字第17号一审判决,被告不服上诉,南阳中院于2010年1月30日作出(2010)南民一终字第627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重审后,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0)南召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被告仍不服,依法上诉。南阳中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0)南民一终字第627号民事裁定,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南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豪审判员 田红叶审判员 王慧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