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镇经执字第0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执行人孙继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孙继承,徐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执字第0993号申请人执行人孙继承。被执行人徐冬云。孙继承与徐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理终结。徐冬云未履行(2012)镇经民调初字第0156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权利人孙继承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申请人孙继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镇经民调初字第0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仁福代理审判员  张 浒代理审判员  万保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