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胡涛与东莞市双成实业有限公司、王国建、张安惠、X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涛,东莞市双成实业有限公司,王国建,张安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胡涛,男,1989年5月出生。被执行人东莞市双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富竹山盆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建。被执行人王国建,男,1973年10月出生。被执行人张安惠,女,1956年11月出生。被执行人XX,男,1976年9月出生。胡涛与东莞市双成实业有限公司、王国建、张安惠、X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3)穗仲莞案字第21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涛依此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莞市双成实业有限公司、王国建、张安惠、X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东莞市双成实业有限公司、王国建、张安惠、XX的财产已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3)穗仲莞案字第2147号裁决书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3)东中法执字第1063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丽欢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温立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