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行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邱初江与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工伤补偿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邱初江;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行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邱初江,男,1965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奇韬镇桃东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田劳仲案(2013)116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田县东源煤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74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池 伟审 判 员 郑祥烽代理审判员 陈源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芯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