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3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赵国英与付国喜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508号原告赵某某,女,1968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被告付某某,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星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