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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赵文静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静,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赵文静。被执行人: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文静与被执行人甲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糸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陂劳人仲调字(2013)第6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文静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甲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各项待遇共计人民币23298.64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赵文静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陂劳人仲调字(2013)第6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后,赵文静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陂劳人仲调字(2013)第6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吴京进审判员  罗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