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孟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闫铁桩诉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铁桩,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孟行初字第7号原告闫铁桩,男,汉族,1978年3月14日出生,住盐山县孟店乡政府家属院***号。身份证号:1329021978********。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李国玺,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刘金普,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法治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丁文成,1964年3月6日出生,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原告闫铁桩诉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闫铁桩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铁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铁桩负担。审 判 长 吴玉超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任浩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