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0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08年4月15日、2010年9月6日分别被罚款2万元、1万元。现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行医,分别于2008年4月15日、2010年9月6日被瑞安市卫生局行政处罚。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在瑞安市东山街道中埠村人民路123号为他人诊疗时被查获,并被缴获听诊器1个、血压计1只、手电筒1支、体温计4个、镊子1把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裴某、金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而非法行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并经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医疗卫生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听诊器1个、血压计1只、手电筒1支、体温计4个、镊子1把等医疗器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