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冬玲与孙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玲,孙启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859号原告:张冬玲,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学咏,系原告之父。被告:孙启富,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恒情,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玲诉被告孙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冬玲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冬玲已与被告孙启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冬玲负担。审判员 程 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梅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