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民一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占奎与国宏野、中保铁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奎,国宏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546号原告:王占奎,男,195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国宏野,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奎诉被告国宏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鉴定所暂不能鉴定原告事项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占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占奎撤回对被告国宏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退回原告王占奎。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