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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吕某、田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田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仓刑初字第631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宁阳县,现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2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田某,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现暂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2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3)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田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桢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间,被告人田某、吕某分别担任好事达(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片18号)担任华南区大区经理、华南区区域物流经理。2012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吕某、田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少报销售款的方式,将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陈家林路益晖仓库一批库存次品家具以人民币100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向公司谎报货款为人民币85000元,从中侵占公司货款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吕某、田某各分得人民币7000元、8000元。2012年12月8日,被告人吕某单独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少报库存数量的方式,瞒着公司将一批次品家具以人民币70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并将所得货款占为己有。2013年2月1日、2月20日,被告人吕某、田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吕某、吕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7000元、8000元,归还公司,取得公司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牛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劳动合同书及工资表、任职证明、收据照片、银行收据回单、退赃对账单、谅解书、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好事达(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田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田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田某归案后积极退赃,且取得公司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田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锋人民陪审员  陈小兰人民陪审员  林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