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终字第4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长玲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民政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长玲,南京市溧水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4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民政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石年生,南京市溧水区民政局局长。上诉人张长玲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长玲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长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长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亚健代理审判员  罗正华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婧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