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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东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徐谊洲与徐朝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徐某甲,男,193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乙,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照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