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东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徐谊洲与徐朝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徐某甲,男,193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乙,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照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来自: